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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新市鎮土地標售標租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未依本辦法規定繳交土地價款、先行使用土地使用費、租金或地上權權利金者,經主管機關書面二次通知繳納,仍未繳納者,以違約處理。
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承購人或承租人自行遷移標售、標租土地上之地上物及設施,逾期未遷移者,視同放棄該設施及地上物所有權、土地使用權、承購權或承租權;已繳交之價款、租金及權利金不得要求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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