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標售土地得標人應於標得土地後三十日內與主管機關簽訂買賣契約。買賣契約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雙方當事人。二、土地標示、面積。三、土地價款及繳款方式。四、價款找補方式。五、土地使用限制。六、土地點交方式及所有權移轉時機。七、稅費及規費負擔方式。八、違約事項及其處罰規定。九、特約事項。得標人未經主管機關同意逾期辦理簽約者,視為拋棄得標,其押標金不予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