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主管機關辦理前條複審時,得斟酌投資個案特性,邀集相關業務主管機關、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召開審查會議審查。前項審查會議成員人數七人至十一人,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成員人數合計不得少於二分之一,由主管機關聘任。主持人由主管機關指派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