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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新市鎮土地標售標租投資計畫審查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主管機關受理投資計畫後,應拆開投標文件,就投資人檢送之文件及資料予以初審;並當場於標單封加蓋印信後封存。
投資人檢送之文件及資料經初審不合規定者,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經補正仍不合規定者,不予受理。
前項補正事項,不包括標單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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