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申請原有住宅無障礙設施改善補助經費者,應備具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定補助經費額度及竣工期限:一、申請書。二、土地或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三、建築物使用執照或原有合法建築物證明文件。四、經依法登記開業建築師或室內裝修業專業設計技術人員簽章負責之無障礙設施設計圖說。五、工程估價明細表。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文件。前項第四款無障礙設施設計圖說應包括工程圖樣種類及說明書應標示事項,如附表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