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本辦法之獎勵範圍及其申請人規定如下:一、新建無障礙住宅者,為其起造人。二、原有住宅公寓大廈共用部分者,為其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但未成立管理委員會且未推選管理負責人者,得推派區分所有權人一人代表申請。三、原有住宅公寓大廈專有部分者,為其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四、原有住宅非公寓大廈者,為其所有權人或使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