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條本辦法所需經費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或相關基金支應。本辦法補助之經費,以年度預算額度為限,不足部分得移至下年度辦理或不再受理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擬訂補助計畫,載明下列事項後公告之:一、申請資格。二、申請期限。三、申請補助項目。四、補助額度。五、受理類別。六、辦理流程。七、其他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