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原有住宅經核定補助經費後,應備具下列文件申請核撥:一、申請書。二、補助核准函。三、無障礙設施改善工程合約書。四、經依法登記開業建築師、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或室內裝修業專業施工技術人員簽章負責之無障礙設施查驗合格表。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