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條都市計畫樁位選定後應依下列原則作有系統之編號:一、鄉街及鎮都市計畫:道路中心樁與界樁分別採用全區統一編號。二、市都市計畫:道路中心樁與界樁應分別採用分區統一編號。三、編號順序:縱向自上至下,橫向自左至右,環狀順時針方向編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