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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訂定)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法規章節: 第25條

風景區為保育及開發自然風景而劃定,以供下列之使用為限:一、住宅。
二、宗祠及宗教建築。
三、招待所。
四、旅館。
五、俱樂部。
六、遊樂設施。
七、農業及農業建築。
八、紀念性建築物。
九、戶外球類運動場、運動訓練設施。
但土地面積不得超過零點三公頃。
十、飲食店。
十一、溫泉井及溫泉儲槽。
但土地使用面積合計不得超過三十平方公尺。
十二、其他必要公共與公用設施及公用事業。
前項使用之建築物,其構造造型、色彩、位置應無礙於景觀;縣(市)政府核准其使用前,應會同有關單位審查。
第一項第十二款其他必要公共與公用設施及公用事業之設置,應以經縣(市)政府認定有必要於風景區設置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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