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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訂定)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法規章節: 第23條

行政區以供政府機關、自治團體、人民團體及其他公益上需要之建築物使用為主,不得建築住宅、商店、旅社、工廠及其他娛樂用建築物。
但紀念性之建築物與附屬於建築物之車庫及非營業性之招待所,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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