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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都市計畫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法規章節: 第26條

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不得隨時任意變更。
但擬定計畫之機關每三年內或五年內至少應通盤檢討一次,依據發展情況,並參考人民建議作必要之變更。
對於非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應變更其使用。
前項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之辦理機關、作業方法及檢討基準等事項之實施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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