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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都市計畫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法規章節: 第20條

主要計畫應依左列規定分別層報核定之:一、首都之主要計畫由內政部核定,轉報行政院備案。
二、直轄市、省會、市之主要計畫由內政部核定。
三、縣政府所在地及縣轄市之主要計畫由內政部核定。
四、鎮及鄉街之主要計畫由內政部核定。
五、特定區計畫由縣(市)(局)政府擬定者,由內政部核定;直轄市政府擬定者,由內政部核定,轉報行政院備案;內政部訂定者,報行政院備案。
主要計畫在區域計畫地區範圍內者,內政部在訂定或核定前,應先徵詢各該區域計畫機構之意見。
第一項所定應報請備案之主要計畫,非經准予備案,不得發布實施。
但備案機關於文到後三十日內不為准否之指示者,視為准予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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