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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都市計畫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都市計畫由各級地方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依左列之規定擬定之:一、市計畫由直轄市、市政府擬定,鎮、縣轄市計畫及鄉街計畫分別由鎮、縣轄市、鄉公所擬定,必要時,得由縣(局)政府擬定之。
二、特定區計畫由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擬定之。
三、相鄰接之行政地區,得由有關行政單位之同意,會同擬定聯合都市計畫。
但其範圍未逾越省境或縣(局)境者,得由縣(局)政府擬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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