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左列各地方應擬定鄉街計畫:一、鄉公所所在地。二、人口集居五年前已達三千,而在最近五年內已增加三分之一以上之地區。三、人口集居達三千,而其中工商業人口占就業總人口百分之五十以上之地區。四、其他經縣(局)政府指定應依本法擬定鄉街計畫之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