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1條都市計畫之通盤檢討由原計畫擬定機關辦理。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一併辦理通盤檢討者,其辦理機關由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擬定機關為之。聯合都市計畫之通盤檢討,由原會同擬定或訂定機關辦理。相鄰接之都市計畫,得由有關行政單位之同意,會同辦理都市計畫合併通盤檢討。但其範圍未逾縣境者,得由縣政府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