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執行機關受理交換資格審查申請後,經審查其文件不合規定者,應通知申請人於十五日內補正。
前項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駁回之:一、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不符合第三條或第四條規定。
二、未依前項規定補正。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