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執行機關審查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符合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後,核發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交換資格證明書(以下簡稱交換資格證明書),並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屬中央應取得或地方應取得。二、劃設年限。三、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土地標示、面積、公告現值、所有權人姓名與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四、其他經執行機關認為必要事項。前項交換資格證明書有效期限以當次交換使用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