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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與公有非公用土地辦理交換:一、都市計畫書規定應以市地重劃、區段徵收或開發許可等整體開發方式取得。
二、已設定他項權利。
但經他項權利人同意於辦理交換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同時塗銷原設定他項權利者,不在此限。
三、出租、出借、被占用、限制登記或有產權糾紛情形。
四、已興建臨時建築使用。
但經臨時建築物權利人同意於勘查前自行拆除騰空,或願意贈與公有並經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五、持有年限未滿十年。
因繼承或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其持有年限得予併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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