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臨時建築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與二公尺以上既成巷道相連接。其連接部份之最小寬度應在二公尺以上,未連接既成巷道者,應自設通路,其自設通路之寬度不得小於左列標準:一、長度在未滿十公尺者為二公尺。二、長度在十公尺以上未滿二十公尺者為三公尺。三、長度逾二十公尺者為五公尺。前項自設通路,應以都市計畫道路邊界為起點計算,其土地不得計入建築基地面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