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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都市計畫書載明公共設施用地得兼作其他公共設施使用者,其申請作多目標使用,應以該公共設施用地類別准許之多目標使用項目為限。
但都市計畫書同時載明兼作其他公共設施使用之面積、比例或標有界線者,得以該公共設施用地類別及兼作類別,分別准許作多目標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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