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條實施者應於權利變換計畫核定發布實施後,將下列事項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權利變換關係人及占有他人土地之舊違章建築戶:一、更新後應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二、應領之補償金額。三、舊違章建築戶處理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