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更新後各土地所有權人應分配之權利價值,應以權利變換範圍內,更新後之土地及建築物總權利價值,扣除共同負擔之餘額,按各土地所有權人更新前權利價值比率計算之。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十八款所定權利變換分配比率,應以前項更新後之土地及建築物總權利價值,扣除共同負擔之餘額,其占更新後之土地及建築物總權利價值之比率計算之。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四項所定更新後分配之權利價值比率,應以第一項各土地所有權人應分配之權利價值,其占更新後之土地及建築物總權利價值,扣除共同負擔餘額之比率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