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都市更新會應於成立大會後三十日內檢具章程、會員與理事、監事名冊、圖記印模及成立大會紀錄,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並發給立案證書。前項核准立案之都市更新會,在同一更新單元內以一個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