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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發起人應自核准籌組之日起六個月內召開成立大會,並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派員列席。
未依前項規定期限成立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廢止其核准籌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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