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條解散之都市更新會應行清算。清算以理事為清算人。但章程另有訂定或會員大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清算完結後,清算人應於十五日內造具清算期間收支表、剩餘財產分配表與各項簿籍及報表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