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理事名額達十人以上者,得置常務理事,由理事互選之,名額不得超過理事名額三分之一。
理事長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未設常務理事者,由理事互選之。
理事長因故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時,由理事長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設常務理事者,指定理事一人代理之;理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常務理事或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