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條本條例第七十一條第一項所定不動產投資開發專業公司,係指經營下列業務之一之公司:一、都市更新業務。二、住宅及大樓開發租售業務。三、工業廠房開發租售業務。四、特定專用區開發業務。五、投資興建公共建設業務。六、新市鎮或新社區開發業務。七、區段徵收及市地重劃代辦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