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時,各級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劃定或變更策略性更新地區,並訂定或變更都市更新計畫:一、位於鐵路場站、捷運場站或航空站一定範圍內。二、位於都會區水岸、港灣周邊適合高度再開發地區者。三、基於都市防災必要,需整體辦理都市更新者。四、其他配合重大發展建設需要辦理都市更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