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條因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而興修之重要公共設施,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實施者得要求該公共設施之管理者負擔該公共設施興修所需費用之全部或一部;其費用負擔應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中訂定。更新地區範圍外必要之關聯性公共設施,各該主管機關應配合更新進度,優先興建,並實施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