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都市更新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法規章節: 第43條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重建區段之土地,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之。
但由主管機關或其他機關辦理者,得以徵收、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方式實施之;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經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者,得以協議合建或其他方式實施之。
以區段徵收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時,抵價地總面積占徵收總面積之比率,由主管機關考量實際情形定之。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