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條申訴以書面審議為原則。都更評選申訴會得依職權或申請,通知申訴人、主辦機關到指定場所陳述意見。都更評選申訴會於審議時,得囑託具專門知識經驗之機關、學校、團體或人員鑑定,並得通知相關人士說明或請主辦機關、申訴人提供相關文件、資料。都更評選申訴會辦理審議,得先行向申訴人收取審議費、鑑定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其收費標準及繳納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