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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都市更新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申訴逾法定期間或不合法定程序者,不予受理。
但其情形得予補正者,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屆期不補正者,不予受理。
申訴提出後,申請人得於審議判斷送達前撤回之。
申訴經撤回後,不得再提出同一之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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