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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取得候選智慧建築證書,依下列等級給予獎勵容積:一、鑽石級:基準容積百分之十。
二、黃金級:基準容積百分之八。
三、銀級:基準容積百分之六。
四、銅級:基準容積百分之四。
五、合格級:基準容積百分之二。
前項各款獎勵容積不得累計申請。
申請第一項第四款或第五款獎勵容積,以依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實施之都市更新事業,且面積未達五百平方公尺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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