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接管小組應依前條編造之債權表及資產表辦理清理後,向各該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報告,並召開說明會,向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承租人、使用人、管理人、占有他人土地之舊違章建築戶及被接管人說明。前項說明會應邀請各該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有關機關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