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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都市更新事業接管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被接管人因都市更新事業營運所產生之債權,其債務人應向接管小組清償;所產生之債務,其債權人應自接管日起三個月內向接管小組申報其債權,逾期未申報者,得不予清償。
前項規定應由接管小組公告之,其公告方式準用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對於已知債務人及債權人者並應以書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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