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主辦機關應自收受申訴書副本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檢具相關文件向主管機關陳述意見。主辦機關未依規定期限陳述意見者,主管機關得予函催或逕由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訴審議會(以下簡稱都更評選申訴會)審議。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申請,通知申訴人以外參與同一公開評選實施者案件之其他申請人到指定場所陳述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