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條公開評選實施者申請及審核程序之進行,不因提出申訴而停止。但程序之合法性顯有疑義,或進行程序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並非為維護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停止進行程序。前項停止進行程序之原因消滅,或有其他情事變更之情形,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撤銷停止進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