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評估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一、依法登記開業建築師、執業土木工程技師或結構工程技師。二、參加中央主管機關主辦或所委託相關機關、團體舉辦之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講習會,並取得結訓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