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與內政部營建署簽訂共同供應契約之機構,得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評定為共同供應契約機構:一、申請書。二、共同供應契約影本。三、五人以上評估人員之名冊。四、評估費用計算方式。申請案件未符合前項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