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初步評估報告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建築物所有權人姓名。二、評估機構名稱、代表人及評估人員姓名、簽章。三、建築物之地址。四、評估範圍之建築物樓層數、樓地板面積、結構及構造型式。五、初步評估結果。六、其他相關事項。前項第五款之初步評估結果,應由評估人員所屬評估機構查核。詳細評估報告書應載明事項,依共同供應契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