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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法規章節: 第14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廢止評定者,自廢止之日起三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評定為共同供應契約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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