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對共同供應契約機構之評估業務實施不定期檢查及現場勘查,並得要求其提供相關資料。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前項不定期檢查及現場勘查,應事先通知共同供應契約機構。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