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共同供應契約機構及評估人員相關資料有變更時,應於變更之日起一個月內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評估人員出缺,人數不足第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時,共同供應契約機構應於一個月內補足,並檢附名冊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