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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建築物無障礙環境設計之容積獎勵額度,規定如下:一、取得無障礙住宅建築標章:基準容積百分之五。
二、依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辦理新建住宅性能評估之無障礙環境者:(一)第一級:基準容積百分之四。
(二)第二級:基準容積百分之三。
前項各款容積獎勵額度不得重複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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