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建築物無障礙環境設計之容積獎勵額度,規定如下:一、取得無障礙住宅建築標章:基準容積百分之五。二、依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辦理新建住宅性能評估之無障礙環境者:(一)第一級:基準容積百分之四。(二)第二級:基準容積百分之三。前項各款容積獎勵額度不得重複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