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建築物耐震設計之容積獎勵額度,規定如下:一、取得耐震設計標章:基準容積百分之十。二、依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辦理新建住宅性能評估之結構安全性能者:(一)第一級:基準容積百分之六。(二)第二級:基準容積百分之四。(三)第三級:基準容積百分之二。前項各款容積獎勵額度不得重複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