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申請減免稅捐,規定如下:一、免徵地價稅:起造人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重建期間土地無法使用期間後,轉送主管稅捐稽徵機關依法辦理。二、減徵地價稅及房屋稅:起造人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辦理:(一)重建後全體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人名冊,並註明是否為重建前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二)第四條第三款所定之名冊。(三)其他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