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所定減免稅捐,其期間起算規定如下:一、依第一款免徵地價稅:自依建築法規定開工之日起,至核發使用執照之日止。二、依第二款減徵地價稅及房屋稅:(一)地價稅:自核發使用執照日之次年起算。(二)房屋稅:自核發使用執照日之次月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