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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前條第四款所定重建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一、重建計畫範圍。
二、土地使用分區。
三、經依法登記開業建築師簽證之建築物配置及設計圖說。
四、申請容積獎勵項目及額度。
五、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五項所定辦法應取得之證明文件及協議書。
六、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規定應載明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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