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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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